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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水泥窯協同處置危廢是指將滿足或者經預處理后滿足入窯(磨)要求的危廢投入水泥窯或者水泥磨,在進行熟料或者水泥生產的時候,實現對危廢的無害化處置過程。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優勢很多,但其限制也較多。今天,跟著鴻譽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水泥窯協同處置的限制性。
??水泥窯協同處置的限制條件主要內容如下:
??1.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廢需要水泥窯持續開工生產,因此該區域水泥供給過剩的不適合,該區域危廢處理能力短缺的;
??2. 項目建設須與城市規劃相符,且靠近居民區、水源地的不能選;
??3. 《審查指南》規定窯型2000t/d以上可以進行處置危險廢物,但實際操作中, 危廢產能大于5萬T/年的較容易過審批,一般處置危廢量占水泥產量的百分之5 ,即超過3000t/d的大窯較合適。
??水泥窯協同處置之前發展較慢的原因如下:
??1. 以往監管力度小,危廢較少,且危廢上游企業較為分散,水泥企業缺少前端收集能力,因此往往處置的是市政垃圾,而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每T可獲得的接近180元發電補貼相比,水泥窯協同處置獲得的60-80元補貼十分低,在危廢處置需求并不旺盛時,盈利能力較弱。
??2. 水泥行業以往盈利不錯,并不愿意投入資金、人員改造設備,也不愿意承擔風險。近年來水泥行業產能過剩,水泥企業有動力增加新的業績增長點。環保部統計截至2016年底,我國4000余家水泥企業中僅有24家企業獲得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。截止到2017年5月底具有水泥窯協同處置危廢經營許可證的水泥企業僅有35家,核準處置規模超過200萬T,盡管目前規模還較小,但是總數及核準處置規模近三年來已翻番。
??危廢企業與水泥企業不僅是競爭關系,更是合作關系。存在如下三種合作模式:
??1. 分散聯合經營模式:水泥企業和危廢預處理企業分屬不同的法人主體,危廢在預處理**經預處理后,運送至水泥企業直接入窯。
??2. 分散獨立經營模式:水泥企業和危廢預處理**屬于同一法人主體。
??3. 集中經營模式: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對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和協同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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